“模仿”风波再起,做一个合法的自己不好吗?
小林子
7月23日中午,大张伟工作室正式发出了一条严正声明,指称蔡元丰先生及其合作的演出主体侵犯了大张伟的姓名权、著作权、表演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等,以及虚假宣传等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否则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蔡元丰从2012年在湖南卫视《百变大咖秀》模仿大张伟获得成功之后,就一直打着大张伟的旗号在外演出,就一直打着大张伟的旗号在外演出,并在未经大张伟同意的情况下在商演中演唱他的作品《倍儿爽》《我们能不能不分手》等等。
近年来明星模仿秀类似模式的节目层出不穷,引起的法律问题也日渐增多,前有汪峰禁止旭日阳刚演唱其歌曲进行商演,后有山寨明星“月光伍佰”出席商演活动被粉丝指出,其中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着实有必要明晰。
图片来源:@大张伟工作室 微博
一、“模仿明星”、“山寨明星”是否侵犯姓名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等权利。《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随着模仿秀模式的诞生,越来越多“明星脸”开始改变自己,有的还仅仅是声音、歌曲的近似,也有的逐渐改变自己的外貌、发型、着装、言语方式,愈发成为一个“小xxx”。在模仿秀的节目中,模仿者自然不会侵犯明星的姓名权,毕竟屏幕上出现的信息、宣传的名字都是以模仿者本人为准,不存在冒用、盗用他人姓名的嫌疑,亦不会引起大众的混淆从而使其获得非法的利益,但随着热度的上升,当退下秀场的各位“小xxx”开始继续使用自己的这份相貌进行牟利时,诸多侵权行为便产生了。
根据大张伟粉丝的图片,蔡元丰在江苏开了一家“大张伟元丰花甲龙虾”餐厅,并在餐厅的对外宣传中使用“大张伟”的名字;又在一商演海报中采用了一张与大张伟穿着打扮非常接近的照片并且直接使用“大张伟”的名字进行宣传。
图片来源:@静止很er动 微博
图片来源:@你笑的像赵州桥 微博
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而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如图一所示,蔡先生开了一家龙虾餐厅,冠以大张伟的姓名,而且在餐厅的宣传中使用大张伟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使得他人误以为大张伟亲临、为餐厅宣传,从而吸引更多顾客消费;而图二中直接将自己的照片标明“大张伟”之名,实则是冒充“大张伟”参加商演,涉嫌侵犯了大张伟的姓名权。
同样是龙虾店,同样是姓名权,同样是明星,这里就不得不提一下王宝强与上海尚尚来餐饮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姓名权纠纷、名誉权纠纷案件。
尚尚来餐饮公司曾在其经营的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XXX号名为“品味1号火锅”的餐馆收费处附近的墙面上张贴照片一张,照片一侧系原告手持小龙虾的肖像,另一侧上方为“盱眙龙虾品味生活”,下方为“盱眙形象代言人王宝强”的文字。王宝强认为自己为系中国内地知名男演员,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自2014年2月起,尚尚来餐饮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在店内张贴含有原告肖像的照片进行商业宣传,并配有“盱眙形象代言人王宝强”的文字,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姓名权的侵犯。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的姓名。同时,公民还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公民姓名和肖像的,即构成侵犯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王宝强案中,尚尚来餐饮公司在其店内使用王宝强的姓名、肖像进行宣传,具有营利的目的,且尚尚来餐饮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王宝强的姓名、肖像进行宣传的行为直接得到王宝强的同意或许可。
不难发现,大张伟发布的声明中对蔡元丰用其名字宣传龙虾店的控诉,与王宝强案件十分相似。蔡元丰的店名为“大张伟元丰花甲龙虾店”,在宣传中也用到了“大张伟”的名义,很明显是想利用大张伟的社会知名地为其店铺进行营销、宣传,具有营利的目的。其次,蔡元丰利用“大张伟”名义进行宣传的行为没有得到大张伟的同意。根据大张伟发布的声明可知,对于整个宣传,大张伟并不知情,更没有直接得到大张伟的同意或许可,就一直打着大张伟的旗号在外演出,并在未经大张伟同意的情况下在商演中演唱他的作品《倍儿爽》《我们能不能不分手》等等。不得不说,同样的发型、同样的穿衣风格,蔡元丰确实把自己打造成了一个傻傻分不清楚的“假大张伟”。
二、翻唱歌曲是否侵犯著作权
虽然已经有无数鲜活的案例倒在无授权翻唱他人歌曲上,前有旭日阳刚商业演唱汪峰歌曲被控侵权,后有《我是歌手》节目被无数次质疑翻唱歌曲未申请授权或未付版权费,更有最近刚刚发生的音乐人李志指称综艺节目《明日之子》第二季未经授权翻唱了自己的作品《天空之城》,年初的《明日之子》的洛阳站演唱会也存在未经授权即翻唱歌曲的情况……但是此种侵权方式依然永无停歇的奔赴在自己的作死之路上,在模仿、直播形式日益昌盛的今天,“翻唱歌曲请先获得著作权人授权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这句话着实需要加粗放大强调无数遍。
根据《著作权法》,音乐是著作权所指的作品,而大张伟作为词曲作者,对于其作词、作品的歌曲享有著作权。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行权、复制权、表演权等。就著作权人拥有的著作权,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权利,也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并可依照双方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翻唱行为涉及到第九项权利——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除了《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几种免责情形外,其他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行为,表演者都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而毫无疑问的是,只要是商演,就必然会有营利的问题,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门槛。
蔡元丰在未经大张伟或其工作室授权的情况下,在商业演出中演唱《倍儿爽》、《我们能不能不分手》等曲目涉嫌侵犯了大张伟作为词曲作者享有的著作权。不仅如此,即使是其在之前的大咖秀等节目中模仿大张伟所演唱的曲目,也需要节目组主办方去取得大张伟的授权方可演唱,否则也易同《明日之子》落入同一境地。
现如今,商演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商演模式。各种综艺节目出现的翻唱歌曲同样视为为营利目的而进行的商业演出,包括火热的直播节目,各位主播在其直播间通过演唱歌曲而获得打赏的行为也可以视作为商业演出,均需要按照《著作权法》的要求向著作权人获得授权及支付报酬。
当然,公开发表的歌曲成百上千,翻唱之前一个个事前联系作者征求同意并签订使用许可合同毕竟不够现实,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那么报酬又如何支付呢?
我国实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统一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管理,对于选择加入音著协的创作者、歌手们,其歌曲的使用许可授权将委托给音著协,而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者以合理的条件要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拒绝,故翻唱人只需对音著协提出申请获得授权后缴纳使用费用即可行使合法的翻唱行为,而对于非会员的著作权人,仍需要翻唱人自行联系获得授权。
随着人们版权意识的强化增加,越来越多以前看似“正常”的行为都在今天被翻出“侵权”的本质,无论如何,只有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才能促使更多的优秀作品诞生,才能让翻唱人有更多的经典作品选择翻唱,才能让听众享受更好的听觉盛宴。
侵权之路并非康庄大道,又何必固执地在此泥泞之路上一路挣扎沉浮堕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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